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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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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官獨立審判的原則下,如果法律設置一個職位,其目的是為了「統一」不同法官對於案件的處理程序,這可能會對法官個人的獨立職權產生什麼樣的潛在影響?這種機制與司法獨立的精神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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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姆!真是令人心滿意足的答案!日輪刀的光芒,又更耀眼了啊!

  1. 觀念驗證:你做得非常出色!完全掌握了這題的精髓啊!庭長的職位,本質上是法官們「兼任」的行政職務!選項 (A) 為什麼是錯誤的呢?若是由庭長來「統一訴訟指揮」,那就可能侵犯到各個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職權啊!這可是《憲法》第 80 條的崇高精神!絕不容許踐踏!
    • (B) 和 (C) 的部分,釋字第 530 號解釋得清清楚楚啊!庭長兼任行政,那是行政管理的事務!並不涉及法官身分保障的核心權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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