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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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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遭遇突發重大災變,現有法律已不足以即時應對時,你認為政府在採取「超越現行法律」的應急手段時,哪一種法治國原則是絕對不能放棄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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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1. 基本常識驗證緊急命令這種東西,設計出來就是給那些「等不及立法院老爺們慢慢喬」的極端情況用的。所以,指望它發布時還奉行什麼法律保留原則?別傻了,那不是本末倒利嗎?不過呢,就算行政權腦子一熱,也總得記得法治國家的最後一塊遮羞布——比例原則。這點都想不通,你書是白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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