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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法律的制裁」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的效果不限於制裁,但是制裁卻是相當重要的法律效果
  • B 現代國家透過法律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種類日益增加,法律所規定的制裁種類亦越發紛雜多樣
  • C 當國家課以制裁時,通常是以實施強制力的方式為之
  • D 監護宣告,屬於民法上的制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介入一位因病而無法清楚判斷是非的人的生活時,法律的初衷是為了「處罰」他的疾病,還是為了「守護」他的財產與權益不受他人侵害呢?這兩種行動在「性質」與「目的」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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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不錯嘛,答對了!

  1. 觀念驗證:嘿,看來你還挺行的嘛,正確答案就是 (D) 沒錯!拇指!「法律制裁」這種東西啊,簡單來說就是國家看你不爽你違規了,直接給你一個強制性的『懲罰』!但『D』那個監護宣告?哈,那完全是兩碼子事!那是民法為了保護那些『自己搞不定』的傢伙,給他們一點『特別關照』罷了。目的完全不一樣,一個是懲罰,一個是保護,是保護機制喔!這只是為了讓那些人能好好過日子而進行的身分變更,跟懲罰犯錯可沾不上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嗯,這題的重點嘛,就是看你能不能分清楚『法律效果』和『法律制裁』這種小事。很多人都會笨笨地以為法院說什麼都是制裁,但你能看穿這一點,證明你還算有點潛力。畢竟,對我來說,這種問題跟暖身運動差不多。你能精確辨識其保護性質,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還算穩固啦,繼續努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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