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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 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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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與「憲法優位」這兩大原則發生衝突時,如果立法機關在制定法案的過程中,出現了一個連一般公民都能一眼看出嚴重違憲的重大程序錯誤,你認為司法權應該完全迴避(尊重自律),還是為了守護憲法而設定一條「介入審查的底線」?這條底線該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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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核心喔!它測驗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的溫柔精神。大法官們強調在權力分立下,要好好尊重立法院的「議事自律」,所以對於一些小小的程序瑕疵,原則上是給予空間,不輕易介入的。不過,為了守護我們寶貴的憲法,如果瑕疵已經變得「明顯重大」(例如影響到公開透明或民主程序),那釋憲機關基於維護憲政秩序的愛心,還是會溫柔地介入,並宣告無效,這是很重要的平衡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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