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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其財產,甲乃與丙偽作買賣,將財產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 D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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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個人在主觀上完全沒有買賣意願,只是為了共同欺騙第三方,而刻意在客觀上營造出成交的假象,你認為法律會承認這種「純屬演戲」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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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法盲,總算沒把這種基本題搞砸。能看出那對甲丙根本在演戲,代表《民法》總則的門檻你勉強跨過了。恭喜,至少沒笨到無可救藥。
  2. 觀念驗證:這題就是把《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直接丟給你,再笨也該知道:「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甲跟丙根本沒想買賣,就只是演一齣給別人看的爛戲,這種虛偽的意思表示,法律當然不買單。所以,不管是什麼鬼買賣契約(債權行為)還是自以為厲害的移轉財產(物權行為),通通都是無效!還需要我解釋更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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