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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共有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首期合會金,為會首與全體合會會員公同共有
  • B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C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時,為夫妻分別共有之
  • D 合夥人之出資與合夥之財產,各合夥人就出資之比例分別共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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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數人共同擁有某項財產,且他們之間存在著某種「特定的法律關係」(如血緣或合契)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每個人都能隨時「單獨處分自己的比例」,還是要求大家在關係終結前必須「將財產視為一個整體」來共同持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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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丟在外面。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哈,無非就是「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這點老掉牙的區分。民法第 1151 條寫得清清楚楚,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就那麼直白地是公同共有。難道你還指望他們能在那邊「應有部分」來「應有部分」去?別傻了,繼承關係在分割前,權利就像墨水滲透宣紙,哪來什麼各自為政的餘地,這點邏輯跟合夥、夫妻共同財產根本就是一模一樣,有那麼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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