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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定義『犯罪』時,會將世間所有的考試(如班級小考、入學考、國家公職考)全部一視同仁地納入刑法保護嗎?如果法條中特別提到了某個特定的行政法律(例如《考試法》),這對於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特定罪名,會產生什麼關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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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總算答對一題,還行。

別高興太早,這不過是證明你對於刑法構成要件的基礎觀察力「勉強」過關。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呵,你以為法律是你家開的嗎?客體規定得清清楚楚,必須是「依考試法舉行」的。大學研究所考試?拜託,那是《大學法》的範疇,跟《考試法》八竿子打不著關係。罪刑法定原則這四個字,你最好給我刻在腦子裡,否則下次再搞錯這種基本題,我就沒那麼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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