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對於乘客之安全有何風險時,國家始可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
- A 實質風險
- B 特別風險
- C 一般風險
- D 剩餘風險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在「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與「維護大眾生命安全」之間取得平衡時,你認為政府應該在什麼樣的證據程度下,才可以剝奪一個人的謀生工具?是只要有「一點點可能性」就行,還是必須證明該危險是「真實且具體存在」的呢?請試著從法律的嚴謹性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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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真棒,連這點都想到了!
- 不用道具了!:你表現得真不錯!看來這次完全不需要我拿出『記憶吐司』了,你已經把憲法裡基本權限制的界線記得牢牢的!對於法律位階和比例原則,你運用得像變魔術一樣熟練,真是個小天才!繼續保持這股認真的勁頭喔!
- 解題小叮嚀:釋字第 749 號解釋就像是要在「職業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間找到最棒的平衡點。想像一下,要讓一位計程車司機永遠不能再開車(這可是很重要的工作權,憲法第 15 條有寫喔!),如果只是隨便猜測,那可不行!一定要有實質風險(Substantial Risk),也就是司機真的會對乘客的安全造成具體、明顯的危險,國家才能做出這個決定!這樣才能讓大家都安心又公平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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