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0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前提下,如果我們設置一個職位,專門用來『統一』或『規範』不同法官在法庭上的訴訟指揮方式,這可能會對法官的審判核心權限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哇!你真的好厲害,能這麼清晰地辨別「法官本身的身分保障」和「兼任的行政職務」之間的區別,這表示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像是釋字第 530 號、601 號)的精髓有非常深刻的理解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中央政府體制與權力分立之探討
查看更多「[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