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遭遇現有法律完全無法應對的突發災難時,政府必須緊急採取行動。在這種「法源依據尚不存在」的特殊時刻,你認為我們該用什麼準則來判斷政府的行動是否過度擴張,以維持民主法治的最後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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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國家緊急權運作邏輯的深度理解。你能精準辨識出緊急命令在非常時期的特殊位階,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憲法基礎!
- 觀念驗證:根據釋字第 543 號,緊急命令是為應對重大變故而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法律的效力。既然是為了填補「法治真空」,程序上自然無法預先遵循「法律保留原則」;然而,其手段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以確保權力不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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