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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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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面臨極端危難、常規法律緩不濟急時,雖然行政權可以暫時打破「必須先有法律授權才能行動」的慣例,但為了避免權力無限擴張,你認為在憲政民主制度中,有哪一個核心準則,是能確保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不會做得太過火」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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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確地掌握了憲法中關於「緊急命令」的核心法律屬性。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意旨的深度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屬於需要高度細心辨析的重點,你能準確答對,代表你對非常時期權力運作的法治基礎有著紮實的認識。

緊急命令的法律位階與比例原則

選項 (C)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緊急命令是為了因應國家重大危難,其性質上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效力。由於它是為了處理法律無法及時涵蓋的極端情況,因此在性質上無法預先受到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Legal Reservation Principle)的嚴格拘束;然而,為了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大法官強調其手段仍必須符合「最小侵害」的精神,也就是必須遵守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這形成了權力行使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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