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法律的制裁」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的效果不限於制裁,但是制裁卻是相當重要的法律效果
- B 現代國家透過法律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種類日益增加,法律所規定的制裁種類亦越發紛雜多樣
- C 當國家課以制裁時,通常是以實施強制力的方式為之
- D 監護宣告,屬於民法上的制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因為身體或心靈的健康因素,導致無法做出理性的判斷時,法律介入並指定一位代理人來幫他處理事務,這項法律行為的初衷是為了「處分他的過錯」,還是為了「填補他能力的不足」以給予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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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精準!
- 觀念驗證: 法律制裁的核心在於對「違法行為」的負面評價。選項 (D) 的監護宣告,是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為了保護其權益並維護交易安全而設立的制度。這是一種保護性措施,而非因為當事人做了錯事而給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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