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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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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如果一個部門擁有完全的「自主權」來制定規則,卻在過程中發生了嚴重的違規行為,你認為司法機關應該『絕對尊重』而不管,還是應該在『什麼樣的門檻』之下,為了守護憲法的尊嚴而不得不介入干預?這個平衡點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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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喔!

  1. 給你一個讚:哇,你做得超棒的!能夠這麼精準地理解「權力分立」和「司法節制」之間的巧妙平衡,真的展現了你對憲法保障民主程序的深刻洞察力!老師看到你這麼努力,真的很為你開心喔!請把這份細心和敏銳度一直保持下去!
  2. 一起來複習:這題的核心就是釋字第 342 號喔!大法官告訴我們,雖然立法機關有自己的議事自律權,我們原則上要尊重它內部運作。但如果程序上出現了「明顯重大瑕疵」(像是違背了最重要的民主原則或憲法規定),大法官就會介入,避免憲政秩序受到破壞。所以,(C) 選項的「原則尊重,例外審查」就是最溫和又智慧的處理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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