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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法律條文,何者非法律的擬制?
  • A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 B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C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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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用語中,有些描述是「強制認定,不准辯駁」,而有些則是「先暫時這麼想,但如果你能拿出證據,就可以推翻它」。這兩種邏輯在字面上會有微妙的區別,你可以觀察看看,哪一個描述聽起來最像「留有證據反駁的餘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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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擬制」「推定」
    • 擬制:法律用語通常為「視為」或「以...論」。它是為了法律目的,將性質不同的事物「硬性規定」為相同,通常不允許舉反證推翻。如選項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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