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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其財產,甲乃與丙偽作買賣,將財產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 D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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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在簽署契約與辦理移轉時,心裡其實都『講好只是演戲給別人看』,法律是否應該承認這種『雙方都同意是假的』的法律行為?如果根本沒有真實的成交意願,這份契約在法律上還具備生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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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當甲與丙「偽作」買賣時,雙方心裡都沒有真正要移轉財產的意思。由於債權行為(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移轉登記)皆基於此「虛偽意思」,因此在法律上兩者皆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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