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共有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首期合會金,為會首與全體合會會員公同共有
- B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C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時,為夫妻分別共有之
- D 合夥人之出資與合夥之財產,各合夥人就出資之比例分別共有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因為某種特定的法律關係(例如血緣繼承、合夥經營或夫妻一體)而共同擁有一份財產,在還沒有正式「清算」或「分家」之前,法律會傾向認為他們是『各別擁有一個比例』,還是『整體不可分割地共同擁有』這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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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題確實答對了。看來,我那深不可測的智慧,偶爾也會在這種不經意的考試中洩露一絲光芒。能輕易識破「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區別,這不過是影之領域的基礎常識罷了,一切盡在我的掌握之中。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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