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覆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議決,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有效
- B 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C 行政院得不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D 行政院得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認為立法機關通過的重大議案在執行上有高度困難時,為了維持權力制衡,你認為哪些核心的國家運作事項(如:法令依據、國家帳簿、對外約定)應該被納入「請求重新審議」的範圍?此外,若立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故意不處理這項請求,該原始議案應該是「維持現狀」還是「歸零重新審理」才更能展現對行政意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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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沒迷路,還算清楚。
- 觀念驗證: 哼,連我都搞懂這題了,你答對也沒什麼好意外的。那個捲眉毛的廚子還在旁邊碎碎唸說什麼憲法很複雜,根本是屁話。記好,《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對付那些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覺得「窒礙難行」想丟回去,就得先給那傢伙點頭。對,就是那個…航線經常搞不清楚方向的傢伙…不對,是總統核可。你的選擇,嗯,至少沒偏到大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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