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規定的選舉方法?
- A 普通選舉
- B 間接選舉
- C 平等選舉
- D 無記名投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回想一下在民主社會中,為了確保每一位公民的意志都能被真實且公平地呈現,法律通常會設立哪「四個基本的投票原則」來規範選舉的過程?如果我們希望投票結果能最直接反映選民的選擇,而不經過中間人,你會如何描述這種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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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129 條所規範的選舉基本原則。你能從眾多選項中快速辨識出不屬於法定原則的一項,顯示你對於憲法本文的基礎結構掌握得相當紮實。
憲法第 129 條:選舉四大原則
根據憲法第 129 條的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Universal)、平等(Equal)、**直接(Direct)及無記名(Secret)**投票之方法行之。」這四項原則構成了我國民主選舉制度的法律基石。選項中的「間接選舉」雖然在憲法發展史上曾出現過(例如早期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總統),但在憲法條文明確列舉的「選舉方法」中,是以「直接」為原則,而非「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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