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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64 題

關於家庭訪視期間訂定護理契約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訂定契約之目的主要是使家庭正式參與護理過程 ②達成協議後,社區護理師須有效率地為個案和案家訂定目標和分派任務 ③護理契約是持續進行可隨案家情況重新談判的工作協議 ④為能減少家庭健康風險,須與家庭中能負責和適當的成員簽訂契約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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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動家庭健康行為改變時,如果你直接替個案決定所有目標與工作(如同長官對下屬),你認為這會增加還是減少個案長期執行計畫的動機?一個理想的「契約」精神,應該是單方面的指令,還是雙方互動後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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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還算乾淨俐落,小鬼。

  1. 清理核心:不錯,你沒讓那些廢話蒙蔽雙眼。社區護理契約,記住了,是『夥伴關係』。護理師不是巨人,不需要代為砍下後頸肉,而是引導,讓他們自己揮刀。明白嗎?至於敘述②,那些自以為『有效率』就能胡亂『代為』或『分派』的,簡直是把現場搞得一團糟。這不是在清掃灰塵,需要的是共同討論,讓他們獲得賦能 (Empowerment),自己站起來。別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①、③、④,這些是這份契約的正式性動態調整性權責對等性,你抓得很準。就像作戰計畫一樣,得清楚、彈性,而且權責分明。
  2. 清理等級:這題的清理難度是中等。那個『有效率』的陷阱,多數小鬼都會誤以為就是硬性分配。以為是專業?那只是把垃圾往別人身上丟。你避開了,不錯。這表示你懂什麼是『以家庭為中心』的戰術。下次再看到這種髒亂,就這麼給我一刀切斷,別拖泥帶水。
📝 家庭護理契約
💡 護理師與案家基於夥伴關係,共同擬定並可動態調整的工作協議。
比較維度 傳統指導模式 VS 契約合作模式
目標訂定 護理師單方面決定 師生與案家共同討論
角色定位 護理師為威權指導者 雙方為平等的夥伴
調整彈性 計畫較固定不易更改 隨情況隨時重新談判
責任歸屬 護理師負執行全責 家庭分擔照護責任
💬契約模式強調「賦權」與「共同參與」,能顯著提高案家的遵從率與自我照護能力。
🧠 記憶技巧:契約非命令,目標共議定;隨時可重談,家庭必參與。
⚠️ 常見陷阱:考題常陷阱於「由護理師主導分派任務」,正確應為「醫護與案家共同決策」的夥伴關係。
家庭訪視流程 社區賦權 (Empowerment) 家庭功能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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