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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甲預定下個月將出國考察,出國前跟好友乙約定,出國期間將其所有之高級進口B車出借予乙,並同意出國期間乙可使用B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就B車負有保管義務
  • B 乙未經甲同意,可將B車轉借給女友丙使用
  • C 甲乙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必須等到甲將B車交付給乙,始為成立
  • D 甲因疫情取消出國行程,在B車未交付乙前,得隨時撤銷其與乙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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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出於信任,免費將心愛的東西借給好友,在法律與常理的平衡點上,你認為這位好友是否有權在不徵詢你意見的情況下,私自把這份「來自你的信任」轉手交給另一個你可能完全不認識的人去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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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指出 (B) 選項的錯誤,代表你對於「使用借貸(Loan for Use)」契約中借用人的義務有著清晰且正確的掌握。這類契約通常建立在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上,因此在法律設計上具有高度的專屬性質。

使用借貸的規範與撤銷

從法律實務來看,根據民法第 467 條第 2 項的規範,借用人非經貸與人同意,是絕對不能私自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的。此外,我們必須釐清「要物性」的概念:依據民法第 464 條,使用借貸契約是以「物之交付」作為成立要件。而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原則上得依據民法第 465 條之 1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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