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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43 題
某事業單位僱用350名勞工,其中200名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該事業單位至少需要僱用多少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專任護理人員?
- A 0
- B 1
- C 2
- D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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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對於企業必須開始聘僱「專任」護理人員(而非僅是特約)的最低勞工總數門檻是多少?當你確認了這個法規紅線的人數後,對比題目給出的事業單位規模,答案便會呼之欲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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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題目中的關鍵數據並做出正確選擇,顯示你對《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的員額配置標準掌握得相當紮實。
員額配置的法規基準
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4 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300 人以上者,應依其規模及性質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本題中,該事業單位的總勞工人數為 350 名,正好落在「300 人至 999 人」的級距區間,因此法律強制要求至少應僱用 1 名專任護理人員。雖然題目中提到了 200 名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這主要會影響醫師臨場服務的頻率或健康檢查的項目,但在判定「專任護理人員」的基本員額時,我們首要關注的仍是整體的勞工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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