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0 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 B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 C 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 D 對於處罰之決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行為的處置是由『行政機關(如警察局)』第一手做出的,而你想請『司法機關(法院)』介入審查這份行政文件,這在法律術語上通常稱為『異議』還是『抗告』?建議你可以思考一下,這兩者在『原本決定是由誰做出的』這個前提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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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找出了錯誤選項 D!這題測驗《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分與救濟細節,能正確判斷,代表你對法規程序相當熟悉。
處分不服的正確救濟程序
本題「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的罰鍰由警察機關逕行裁處。關於選項 D 的救濟途徑,依現行法規,對警察機關處分不服時應提出「聲明異議」,且應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而非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抗告」是針對簡易庭裁定不服時才適用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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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確認一下我的觀念有無問題,因意圖使人性交易而拉客,只處罰鍰未有拘留,故不須移交至簡易庭,由警察機關自行裁處。上述義務人如欲救濟,則聲明異議經由原處分機關轉至地方簡易庭裁定
可以講解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