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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何謂再保險契約的「同一命運原則」(follow-the-fortunes principle)?(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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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名詞解釋的方式,指出「同一命運原則」是再保險實務的核心原則。解釋只要原保險人的理賠符合善意與合理性,再保險人即應受該決定拘束並按約定比例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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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命運原則」(follow-the-fortunes principle)指再保險契約中,只要原保險人之理賠決定係基於善意(good faith)且合理,再保險人即應受原保險人理賠決定之拘束,承擔與原保險人相同之命運,並依再保險契約約定之比例攤回賠款。特徵包含:(1) 原保險人必須無詐欺或串通情事;(2) 原保險人的給付須在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實務應用為避免再保險人對理賠案件重複調查,降低理賠糾紛與交易成本,促進再保險機制的順暢運作。

小題 (一)

請由債權契約之相對性原則,說明再保險契約之獨立性。(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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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債權契約「相對性原則」的意義(契約效力僅及於締約當事人)。將此原則應用於「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這兩個不同且各自獨立的契約上,並點出我國保險法第40條、第41條及第42條如何體現此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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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再保險契約乃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所簽訂之契約,基於債權契約相對性原則,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屬於兩個互相獨立的契約,此即再保險契約之獨立性。 【論述】 一、債權契約之相對性原則

小題 (三)

依保險法第 40 條但書設有「直接給付條款」(cut-through clause)之規定,說明其內容及立法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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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保險法第40條但書的「特約約定」。指出「直接給付條款」允許原被保險人直接向再保險人求償(打破相對性原則),並敘述其立法理由主要為保護被保險人(尤其是當原保險人破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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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保險法第40條但書規定:「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此即「直接給付條款」,屬於再保險契約獨立性之例外。 【論述】 一、內容

📝 再保險同一命運原則
💡 再保人應受原保險人善意理賠決定之拘束,共同分攤損益。

🔗 同一命運原則運作流程

  1. 1 原保險理賠 — 原保險人基於善意、合理且無詐欺之決定進行賠付。
  2. ↓
  3. 2 拘束再保人 — 決定效力延伸至再保人,再保人無需重新調查案件。
  4. ↓
  5. 3 損益分攤 — 再保人依契約約定比例,攤回賠款予原保險人。
🔄 延伸學習:若超出承保範圍或涉及惡意詐欺,則再保人不負分攤義務。
🧠 記憶技巧:善意理賠共進退,範圍之內攤賠費
⚠️ 常見陷阱:易忽略「善意」與「承保範圍內」兩個前提,誤以為再保人須無條件承擔所有支出。
最大誠信原則 再保險理賠攤回 原保險人與再保人之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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