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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海上保險制度之「委付」(abandon)的意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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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獨有的「委付」制度定義。需說明其為一種單獨行為,發生於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以換取全額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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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委付」為海上保險特有之制度,主要適用於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之情形。 【論述】 一、定義:依《海商法》第142條規定,委付係指被保險人於發生法定事由(即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包含所有權及對第三人之請求權等)移轉於保險人,而向保險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之全部保險金額」之行為。

小題 (二)

被保險船舶的法定委付原因。(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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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考查海商法第143條關於船舶委付的法定原因。需精確列出條文所明定的四種得主張委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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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海商法》第143條之規定,被保險船舶之法定委付原因(即船舶發生推定全損之情形),得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發生時為之: (1) 船舶被捕獲時。 (2) 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小題 (三)

若保險人拒絕接受委付時,其法律效果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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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委付遭保險人拒絕時的效力。因委付為單獨行為(形成權),合法委付不需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仍得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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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保險人拒絕承兌委付時,是否影響委付之效力?被保險人應如何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性質

📝 海上保險委付制度
💡 被保險人將標的物權利移轉予保險人以換取全額理賠。

🔗 海上保險委付行使流程

  1. 1 發生推定全損 — 標的物受損嚴重或救援不具經濟實益。
  2. ↓
  3. 2 行使委付形成權 — 被保險人以單獨行為且無條件表示委付。
  4. ↓
  5. 3 權利歸屬移轉 — 保險標的所有權及對第三人請求權移轉。
  6. ↓
  7. 4 請求全額理賠 — 保險人依保險金額全數給付賠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委付後若標的物殘值增加,利益歸屬於保險人。
🧠 記憶技巧:全損才委付,權利全讓渡,單方即生效,理賠全數拿。
⚠️ 常見陷阱:容易漏掉「推定全損」的前置要件,或誤將委付視為需保險人同意的契約行為(實為單獨行為)。
推定全損 保險代位 實際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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