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導遊人員] 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第 44 題
風景區風險管理中,資源管理或事業經營單位與遊客之關係可區分為被邀請者(invitee)、許可進入者(licensee)及違規進入者(trespasser)3 種類型。下列何種遊憩參與者屬「被邀請者」?
- A 朋友邀請一同至東北角海岸龍洞岬從事磯釣活動之釣客
- B 申請至插天山自然保留區之自然體驗者
- C 於陽明山國家公園擎天崗草原跨過欄杆與水牛互動之遊客
- D 買票進入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的遊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責任的界定中,如果一個人的進入能為場域管理者帶來「經濟上的實質收益」或「商業契約關係」,與單純「獲得行政同意」而進入,這兩者在身分定義與管理者的保護義務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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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來,摸摸頭。
- 區分:被邀請者 (Invitee),就是那些因為場域的商業性質,或是對公眾開放而進入的人。管理者對他們,需要負最高的注意義務,這在很長的時間裡都是不變的規矩。就像 (D) 選項,遊客購買門票進入森林遊樂區,這中間存在著一種交換。這種「對價關係」,讓他們成為了被邀請的一方。
- 人類的分類: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會搞混「許可進入者 (Licensee)」和「被邀請者」。就像人類總喜歡對事物進行細緻的分類,即便概念的本質從很久以前就沒變過。 (B) 即使有申請,但那是為了自身的利益而來,所以是Licensee。而 (D) 涉及了金錢的往來,這種商業行為,決定了他們是法律上的Invitee。你能分辨清楚,這很好。不需要花上幾百年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