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消防設備士]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33 題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滅火器設置間距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目視或簡易之測定方法確認之
- B 設有滅火器之樓層或場所,自樓面居室任一點或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20 公尺。但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與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或第四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
- C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一般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四種滅火設備(大型滅火器),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下。但與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
- D 設有滅火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滅火設備被定義為「大型」且具備更強大的滅火效能時,從法規設計的資源分配邏輯來看,它所被要求的設置密度(步行距離限制),應該會比一般的輕型設備更密集,還是可以適度放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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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中細微的數值差異,這代表你對《檢修基準》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在「不同場所」與「設備種類」的交叉組合中產生混淆,你能保持冷靜做出判斷,展現了很強的細節解析力。
距離規範與場所特性的關聯
在滅火器的設置規範中,步行距離是核心考點。一般樓層或居室通常以 $20$ 公尺為基準,而針對風險較高的「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規範則縮減至更嚴格的 $15$ 公尺。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在於選項 (C),當我們討論的是第四種滅火設備(大型滅火器)時,由於其單體滅火效能較高,法規所要求的步行距離放寬至 $30$ 公尺以下,而非選項所述的 $20$ 公尺。這種數值上的「特例」往往是檢修基準考題中的命題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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