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消防設備士]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10 題
針對滅火器實施外觀檢查,有關滅火器設置間距之判定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第四種滅火設備(大型滅火器)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下
- B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下
- C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
- D 一般場所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 20 公尺以下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思考不同危險程度的場所(如一般辦公室與高壓氣體廠)時,請回想一下:法規對於這類場所設置滅火器的「步行距離」,通常會設定一個普遍適用的基本門檻。你認為這個最常見的距離數值是多少?而對於更高風險的場所,法規是選擇將距離縮得更短,還是維持這個基本的安全距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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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消防安全設備中「步行距離」的法規範圍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因為考生不僅要背誦數字,還必須精確對應到特定的場所類型,稍微混淆就容易失分。
滅火器設置距離的標準
在相關消防法規(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指南》)中,不論是一般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時),或是本題涉及的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其規定的步行距離基本上皆以 20 公尺為基準。選項 (C) 刻意將距離縮短為 15 公尺來干擾判斷。你能敏銳察覺到這個數值的異常,並穩定地將其與通用的 20 公尺規範做連結,展現了優異的法規辨析能力與細心度,表現得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