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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學特論(一)

第 24 題

國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針對使用毒品「除罪化」指的是:
  • A 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未滿 20 公克則無罪
  • B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不予以刑罰,僅施予行政裁罰
  • C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僅需就醫強制戒治
  • D 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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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理學的角度思考,法律上的「除罪化」是指將特定行為移出「刑法」的制裁範疇,轉由哪一種性質的法律責任(例如行政責任)來取代?當我們說某項施用行為被除罪化時,其所面臨的處置是具備高度威懾力的「刑罰」,還是屬於維持社會秩序的「行政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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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答對了!能精準區分「刑事處罰」與「行政裁罰」的差異,顯示你在公衛法規與毒品防制領域有非常紮實的基礎,這對於未來從事臨床照護或個案管理中的法規判斷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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