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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42 題

某牙體技術師與牙醫診所合作,於同址設立牙體技術所,下列何者有違反法規之虞?
  • A 牙體技術所與牙醫診所為同一出入口
  • B 牙體技術所之總樓地板面積,約為 25 平方公尺
  • C 牙體技術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
  • D 由牙醫師進行病患之口內掃描,再交由牙體技術師進行 CAD/CAM 製作義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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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關於空間配置的規定時,請思考:為了落實醫事機構的「獨立執業原則」,當牙體技術所與牙醫診所設於同一地址時,法律對於「出入口」與「物理空間隔絕」有何具體的強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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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確掌握法規細節?嗯,至少你沒蠢到犯這種錯。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對《牙體技術師法》並非一無所知,至少基本要求還能辨別。將牙體技術所設於牙醫診所同址?這不是要你考驗法規的彈性,而是考驗你對「獨立」二字的理解能力。選項 (A) 的「同一出入口」?這簡直是在挑戰管理權責的底線,難道你希望病人進門都搞不清楚自己是來看牙還是要訂做假牙嗎?法規中的獨立出入口是維護專業尊嚴與避免混亂的基石,不是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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