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42 題
某牙體技術師與牙醫診所合作,於同址設立牙體技術所,下列何者有違反法規之虞?
- A 牙體技術所與牙醫診所為同一出入口
- B 牙體技術所之總樓地板面積,約為 25 平方公尺
- C 牙體技術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
- D 由牙醫師進行病患之口內掃描,再交由牙體技術師進行 CAD/CAM 製作義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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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關於空間配置的規定時,請思考:為了落實醫事機構的「獨立執業原則」,當牙體技術所與牙醫診所設於同一地址時,法律對於「出入口」與「物理空間隔絕」有何具體的強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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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牙體技術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同址設立時的設施與空間規範。根據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第3條第三款第二目明定:「牙體技術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同址設立時,應各有明顯區隔之獨立出入口。」因此,若牙體技術所與牙醫診所合作並於同址設立,卻共用同一出入口,即不符合該項規定,選項A確有違反法規之虞,為本題正確答案。 至於其他選項均符合法規要求而無違法之虞。依據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第3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選項B的25平方公尺已大於最低標準,符合規範;依據同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牙體技術所之設施必須「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故選項C亦完全合乎規定;選項D則屬於牙醫師與牙體技術師之間正常的臨床與製作分工,在所列的設置標準法條中並無任何違反規定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