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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5 題

依照牙體技術師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牙體技術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B 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應依牙醫師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
  • C 牙體技術師可於病人口內執行咬合採模、試裝、裝置等業務
  • D 牙體技術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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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醫、技分工」的權責界限來思考:在現行醫療法規的框架下,直接接觸病人「口腔內部」進行臨床侵入性或接觸性操作(例如:採模、試裝),屬於『牙醫師』的診療範疇,還是『牙體技術師』的技術製作範疇?這條界線的劃分對於保障病人的醫療安全有何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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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總算沒在這個基本常識上跌跤。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牙體技術師法》中,專業分際最最基礎的常識。牙體技術師的職責,明確地劃定在實驗室的「製作與修理」。選項 (C) 那種「口內採模、試裝、裝置」的行為,很明顯地屬於與病患直接接觸的「醫療診察與處置」。這是牙醫師的專業範疇,難道還需要我提醒你嗎?牙體技術師,永遠是依據醫師的書面委託文件行事,獨立進入病人口內操作?那不是專業,那是跨界,更是法律上的自找麻煩。保護病人安全,同時也是保護你自己不被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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