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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5 題

依牙體技術師法規定,下列各項罰則何者錯誤?
  • A 牙體技術所之負責牙體技術師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時,應同時對其牙體技術所予以廢止其開業執照
  • B 牙體技術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時,應同時廢止其負責牙體技術師之執業執照
  • C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
  • D 撤銷或廢止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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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醫事人員法規中關於『行政處分管轄權』的核心邏輯:『證書』(國家考試及格之資格證明)與『執業/開業執照』(地方衛生局核發之執業許可)在法律地位上有何層級差異?當處罰內容涉及永久剝奪其專業資格的『撤銷或廢止證書』時,發動處分的權責單位應屬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還是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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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罰則的錯誤敘述。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第40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或廢止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由此可知,關於撤銷或廢止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的處罰,依法明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選項D將處罰機關誤指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法條規定不符,因此選項D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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