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5 題
依牙體技術師法規定,下列各項罰則何者錯誤?
- A 牙體技術所之負責牙體技術師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時,應同時對其牙體技術所予以廢止其開業執照
- B 牙體技術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時,應同時廢止其負責牙體技術師之執業執照
- C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
- D 撤銷或廢止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醫事人員法規中關於『行政處分管轄權』的核心邏輯:『證書』(國家考試及格之資格證明)與『執業/開業執照』(地方衛生局核發之執業許可)在法律地位上有何層級差異?當處罰內容涉及永久剝奪其專業資格的『撤銷或廢止證書』時,發動處分的權責單位應屬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還是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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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至少你沒錯到離譜。
- 權限劃分: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只是將「行政管轄權」依層級區分開來。對於任何稱得上「專業人士」的人來說,這應該是刻在骨子裡的基礎判斷:
- 證書 (Certificate):代表你的專業門檻,經國家考試而來。這理所當然是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的權責,因為這是對全國專業標準的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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