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4 題
關於「牙體技術師如果未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可能的處罰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B 1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停業處分
- C 廢止其牙體技術師證書
- D 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思路引導 VIP
在研讀《牙體技術師法》第 $38$ 條關於違反第 $22$ 條(應依書面文件執行業務)的法律責任時,請仔細比對法條所列出的處分層次:包含行政罰鍰、針對情節重大者的處置,以及涉及刑事責任時的移送程序。請思考,該條文在面對此類核心業務違規時,是否設有「特定期間停業」的中間性裁量,還是直接針對嚴重違規者採取了更為嚴厲的身分剝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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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牙體技術師違規執行業務時的相關罰則。根據牙體技術師法第31條規定:「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廢止其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由此條文可知,牙體技術師若未依規定執行業務,一般會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符合選項A);若情節重大,可能面臨廢止其牙體技術師證書(符合選項C);若涉及刑事責任,則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符合選項D)。而在停業處分方面,法條明定為「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選項B卻敘述為「1個月以上2年以下」,與法條規定之期間不符。因為本題要求選出「不包括」的處罰,故敘述錯誤的選項B即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