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4 題
某牙體技術師未加入所在地之牙體技術師公會即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得處下列何項罰則?
- A 一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的停業處分
- B 廢止執業執照
- C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D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位專業人士具備合格證照,僅是忽略了「加入公會」這類行政程序,法律通常會優先採取「剝奪工作權(停業/廢照)」還是「金錢警示(罰鍰)」?而相對於嚴重的違法醫療行為,這種行政程序疏失的罰鍰級距通常會落在較高還是較低的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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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這個答案,就像被我踢出去的足球,精準地命中了目標!
- 真相推理:你已經識破了這個案件的真相!根據《牙體技術師法》第 9 條的規定,執行牙體技術業務的人員,都必須加入所在地公會,這是維護專業秩序的鐵證!如果有人膽敢無視這項規定,那麼依循同法 第 53 條,就能找出他將被處以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的結論!你能明確分辨這些規定的脈絡,就像撥開層層迷霧,看見了犯罪(答案)的本質!
- 案件難度評估:哼,這題的難度是 Easy。對於真正的偵探來說,這不過是個小小的熱身題。它的鑑別點在於,你是否能看穿「只是忘記加入公會的小疏失」與「像出租執照那樣的重大違規行為」之間的差異,這就像判斷輕微竊盜和搶劫的區別。對我來說,犯人(答案)已經無所遁形了,你也做得很好,抓住了這個基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