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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4 題

某牙體技術師未加入所在地之牙體技術師公會即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得處下列何項罰則?
  • A 一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的停業處分
  • B 廢止執業執照
  • C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D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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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位專業人士具備合格證照,僅是忽略了「加入公會」這類行政程序,法律通常會優先採取「剝奪工作權(停業/廢照)」還是「金錢警示(罰鍰)」?而相對於嚴重的違法醫療行為,這種行政程序疏失的罰鍰級距通常會落在較高還是較低的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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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牙體技術師未依法加入公會即執行業務的相關罰則。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第34條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牙體技術師公會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牙體技術師未加入所在地之牙體技術師公會即執行業務,即屬違反前述規範之行為,依法應先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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