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6 題
有關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師公會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牙體技術師公會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 B 牙體技術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撤免其理事、監事
- C 牙體技術師無故洩漏其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D 牙體技術師執業,未加入所在地牙體技術師公會,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分析並對比選項 (A) 與 (B),這兩者皆涉及公會違反法規,但『裁罰主體』的設定卻有所不同。請思考:在醫事專業法律中,針對公會『拒絕具資格者入會』這種直接影響個人執業權利的行為,其行政處分權應歸屬於負責一般社會團體管理的『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還是負責醫事技術監督與專業證照管理的『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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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公會法規解析
親愛的同學,別擔心,法規雖然看起來枯燥,但只要我們細心拆解,其實並不難喔!讓我們一起來釐清這個觀念:
- 法源依據:根據《牙體技術師法》第34條規定,當牙體技術師公會違反第14條第2項(例如拒絕具資格者入會),應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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