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1 題
關於不當執行牙體技術業務的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牙體技術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其處罰為停業處分
- B 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而執行牙體技術業務,二者罰鍰相同
- C 牙體技術師如於口腔內執行印模醫療業務時,罰鍰或停業處分僅擇一辦理
- D 取得畢業證書超過五年之牙體技術科畢業生,如未具牙體技術師資格,則須在牙醫師指導下始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牙體技術師法》中關於行政罰則的立法邏輯:針對「未具備法定資格」而擅自執行牙體技術業務的非法行為,法律在設定行政罰鍰時,是否會針對行為人本應具備而未具備的「師」級或「生」級身分而設定不同的裁罰基準?此外,關於「證照租借」以及「逾越業務範圍(如:進入病患口腔執行醫療業務)」等嚴重違規情節,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處分(如:廢止證照、停業、罰鍰)在處分強度與併行原則上是如何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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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第30條規定,除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外,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而執行牙體技術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由此可知,無論是未具牙體技術師資格或未具牙體技術生資格,違法執行業務皆適用同一罰鍰規定,因此二者罰鍰完全相同,選項B敘述正確。此外,依同條但書規定,在牙醫師、牙體技術師指導下實習而不受此限的人員,僅包含一、牙醫學系、牙體技術科、系學生;二、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之牙醫學系、牙體技術科、系畢業生。這代表若取得畢業證書超過五年且未具資格,即不符合該免罰之例外規定,依法仍不得執行業務,故選項D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