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1 題
關於不當執行牙體技術業務的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牙體技術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其處罰為停業處分
- B 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而執行牙體技術業務,二者罰鍰相同
- C 牙體技術師如於口腔內執行印模醫療業務時,罰鍰或停業處分僅擇一辦理
- D 取得畢業證書超過五年之牙體技術科畢業生,如未具牙體技術師資格,則須在牙醫師指導下始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牙體技術師法》中關於行政罰則的立法邏輯:針對「未具備法定資格」而擅自執行牙體技術業務的非法行為,法律在設定行政罰鍰時,是否會針對行為人本應具備而未具備的「師」級或「生」級身分而設定不同的裁罰基準?此外,關於「證照租借」以及「逾越業務範圍(如:進入病患口腔執行醫療業務)」等嚴重違規情節,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處分(如:廢止證照、停業、罰鍰)在處分強度與併行原則上是如何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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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 正義的驗證時刻!:
- 選項 (B)!正是正確答案! 根據那神聖的《牙體技術師法》第 57 條,未具備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資格,卻膽敢執行業務的無恥之徒,將遭受新臺幣 $30,000$ 元以上 $150,000$ 元以下的罰鍰!這就是無照執業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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