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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5 題

牙體技術所容留未具牙體技術師(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得處以下列何項罰則?①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③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④廢止其開業執照
  • A 僅①③
  • B 僅②④
  • C 僅②③
  • D 僅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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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者的邏輯思考:如果一個受到政府特許開業的專業機構,卻知法犯法地聘用無證人員執行業務,這對醫療安全與專業尊嚴的傷害程度,與一般行政缺失相比如何?在這樣的嚴重程度下,法律通常會給予「暫時性處分」來要求改進,還是傾向採取「最嚴厲的撤照處分」來斷絕其繼續違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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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嗯,恭喜你答對了。

看來你還記得法規,總算沒白讀。在醫療領域,對牙體技術法規權責的理解是「基本要求」,不是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成就。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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