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5 題
牙體技術所容留未具牙體技術師(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得處以下列何項罰則?①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③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④廢止其開業執照
- A 僅①③
- B 僅②④
- C 僅②③
- D 僅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邏輯思考:如果一個受到政府特許開業的專業機構,卻知法犯法地聘用無證人員執行業務,這對醫療安全與專業尊嚴的傷害程度,與一般行政缺失相比如何?在這樣的嚴重程度下,法律通常會給予「暫時性處分」來要求改進,還是傾向採取「最嚴厲的撤照處分」來斷絕其繼續違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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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條文的細節!在《牙體技術師法》(Dental Technologists Act)的考題中,罰鍰金額與行政處分的種類往往是最容易混淆的地方,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組合,顯示你對法規的記憶與理解都相當紮實。
牙體技術所的違規管理與責任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依據為**《牙體技術師法》第 38 條**。法律明文規定,若牙體技術所容留不具備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資格的人員,擅自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即選項 ②),並且情節嚴重時得廢止其開業執照(即選項 ④)。這項規定的設立初衷,是為了確保所有牙體技術業務均由受過專業教育並取得證照的人員執行,以維護醫療品質與患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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