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43 題
張先生受僱於某家牙體技術所,違法從事口腔內之醫療行為,張先生應受之處分為何?
- A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新臺幣罰鍰
- B 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新臺幣罰鍰
- C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新臺幣罰鍰
- D 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新臺幣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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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擁有證照的專業人員(如牙體技術人員),在其執業過程中執行了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行為時,我們會優先適用其「專屬職業法規」來裁處。請思考:對於這類『有證照但越權』的行政違規,其罰鍰的起點金額,通常會如何與其他更高階的醫療刑事責任做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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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張先生受僱於牙體技術所卻違法從事口腔內之醫療行為,應依據相關法規予以裁罰。根據牙體技術師法第31條明文規定:「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廢止其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因此,針對張先生的違法行為,依法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