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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43 題

張先生受僱於某家牙體技術所,違法從事口腔內之醫療行為,張先生應受之處分為何?
  • A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新臺幣罰鍰
  • B 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新臺幣罰鍰
  • C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新臺幣罰鍰
  • D 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新臺幣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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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擁有證照的專業人員(如牙體技術人員),在其執業過程中執行了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行為時,我們會優先適用其「專屬職業法規」來裁處。請思考:對於這類『有證照但越權』的行政違規,其罰鍰的起點金額,通常會如何與其他更高階的醫療刑事責任做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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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法規細節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牙體技術師法》的精確掌握。根據該法第 25 條規定,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若違反規定,執行「口腔內」之醫療行為,應處以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之罰鍰。這屬於行政罰,與未具資格之密醫行為(涉及刑責)是有所區別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法規題的難點在於各項醫事人員法(如醫師法、護理人員法、牙體技術師法)的罰鍰金額落點不同,考生極容易產生混淆。你能準確鎖定「牙體技術專法」的起罰點,代表法條細節讀得很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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