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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42 題

牙體技術所負責人出國五個月,由其他牙體技術師代理牙體技術所之業務,未報備原發開業執照之機關備查,下列處分何者正確?
  • A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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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醫療相關法條中,對於「純粹程序上的行政疏漏」(例如:忘了報備、掛牌不規範)與「涉及民眾健康安全的實質違規」(例如:密醫行為、非法廣告),法律在設定罰鍰金額的「起跳點」與「上限」時,通常會呈現什麼樣的比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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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牙體技術所負責人出國五個月,由其他牙體技術師代理業務卻未向原發開業執照之機關報備備查的行為,屬於違反《牙體技術師法》之規定。根據《牙體技術師法》第35條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或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或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因此,針對此項未依法報備備查之違規情事,依法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故正確處分為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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