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61 題
試問違反下列何者牙體技術師法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A 將牙體技術師證照借給別人
- B 開設未登記立案的牙體技術所
- C 牙體技術師歇業未依規定核報相關單位
- D 收留未具牙體技術師(生)證照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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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請試著比較以下兩類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第一類是『專業資格的造假或非法營業』,第二類是『個人職業狀態(如休息、離職)忘記向主管機關申報』。哪一種行為對大眾健康沒有立即危害,純粹只是行政程序上的疏漏,因此應該被歸類在罰金額度最低的區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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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C。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第34條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牙體技術師公會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在題目給定的四個選項中,牙體技術師歇業未依規定核報相關單位,即屬於該法條明列涵蓋的違規情形之一,因此依法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將證照借給別人、開設未登記立案的牙體技術所,以及收留未具證照的員工等行為,皆涉及其他更重之違規態樣與罰則,並不適用此條文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規範,故僅選項C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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