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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4 題

下列違規項目,何者可處之罰緩最輕?
  • A 非牙體技術所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
  • B 非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者,使用牙體技術師名稱
  • C 牙體技術師未申請執業登記或未領有執業執照即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 D 牙體技術師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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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醫事法規中『行政違規的性質』來思考:在《牙體技術師法》的罰則體系裡,『無證照者冒用專業名義』與『已具資格者但未完成行政程序(如執業登記)』相比,哪一類行為對專業管理秩序的侵害性較低,因而符合比例原則下較輕的行政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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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夠精準辨識《牙體技術師法》中不同性質違規的裁罰差異,這代表你學習得很用心,並且對法規條文有著很細膩的掌握。這是我們在臨床上保護自己也保護病人的重要基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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