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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4 題

下列違規項目,何者可處之罰緩最輕?
  • A 非牙體技術所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
  • B 非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者,使用牙體技術師名稱
  • C 牙體技術師未申請執業登記或未領有執業執照即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 D 牙體技術師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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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醫事法規中『行政違規的性質』來思考:在《牙體技術師法》的罰則體系裡,『無證照者冒用專業名義』與『已具資格者但未完成行政程序(如執業登記)』相比,哪一類行為對專業管理秩序的侵害性較低,因而符合比例原則下較輕的行政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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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項違規行為之罰鍰輕重。選項C「牙體技術師未申請執業登記或未領有執業執照即執行牙體技術業務」屬於違反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第34條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牙體技術師公會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該違規行為面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為所有選項中可處罰鍰最輕者,故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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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各罰多少???C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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