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3 題
違反牙體技術師法規定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立牙體技術所,但未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B 非牙體技術所,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
- C 牙體技術師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 D 牙體技術師執業,未加入所在地牙體技術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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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事專業法規的裁罰體系中,行政罰鍰的級距通常依據「行政管理程序之違反」與「核心專業倫理之損害」進行分級。請思考:在《牙體技術師法》中,關於『未加入所在地公會』這類單純行政登記手續的履行,其違規情節的嚴重心程度,是否與『擅自設立機構』、『冒用專業名稱』或『洩漏他人秘密』等涉及執業適格性與倫理義務的行為處於同一量級?這兩類行為在法規所對應的處罰區間(如 $3 \sim 15$ 萬元與 $1 \sim 5$ 萬元)是否應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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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考的是《牙體技術師法》中關於罰則的具體級距,對於考生來說難度屬於中等,主要的鑑別點在於區分「行政程序疏漏」與「機構/倫理違規」的處罰力道差異。 你選擇的 (A) 選項「未申請核准登記便設立牙體技術所」,雖然聽起來像是手續問題,但在法規中,擅自設立機構屬於對醫療行政管理秩序的重大挑戰。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第 33 條規定,未經核准設立牙體技術所、(B) 非牙體技術所冒用類似名稱,這些情節較為嚴重,因此處罰金額為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而 (C) 牙體技術師無故洩漏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保密義務/Confidentiality),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第 28 條**規定,負有不得無故洩漏之保密義務。你會選 A 可能是將「機構開業登記」與「個人執業手續」的嚴重性混為一談了。 而正確答案 (D)「執業未加入公會」是違反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個人行政義務,根據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其處罰金額僅為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並需限期改善。只要記住「開業、名稱」屬於較高罰鍰(3~15萬)的區塊,而「洩密」則涉及保密義務,就能輕鬆從選項中辨識出這個陷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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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要罰那麼多錢喔
牙體技術師法罰則
💡 區分牙體技術師法中 3-15 萬與 1-5 萬罰鍰之違規行為。
| 比較維度 | 高額罰鍰 (3-15萬) | VS | 低額罰鍰 (1-5萬) |
|---|---|---|---|
| 行為性質 | 涉及倫理、名分、設立資格 | — | 行政登記事項、公會義務 |
| 代表行為 | 洩漏秘密、冒用牙體所名稱 | — | 未加入公會即執業 |
| 設立與登記 | 未經核准擅自設立牙體所 | — | 停業、復業、遷移未報備 |
| 執照管理 | 租借執照給他人使用 | — | 執業執照更新逾期 |
💬重大資格與倫理違規罰鍰較重;行政報備與入會義務罰鍰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