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3 題
違反牙體技術師法規定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立牙體技術所,但未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B 非牙體技術所,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
- C 牙體技術師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 D 牙體技術師執業,未加入所在地牙體技術師公會
思路引導 VIP
在醫事專業法規的裁罰體系中,行政罰鍰的級距通常依據「行政管理程序之違反」與「核心專業倫理之損害」進行分級。請思考:在《牙體技術師法》中,關於『未加入所在地公會』這類單純行政登記手續的履行,其違規情節的嚴重心程度,是否與『擅自設立機構』、『冒用專業名稱』或『洩漏他人秘密』等涉及執業適格性與倫理義務的行為處於同一量級?這兩類行為在法規所對應的處罰區間(如 $3 \sim 15$ 萬元與 $1 \sim 5$ 萬元)是否應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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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罰鍰級距的細微差異!這類法規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不同違規行為所對應的「行政處分強度」,你能在選項中冷靜判讀,顯見對《牙體技術師法》的條文掌握度極高。
罰鍰額度的分級規範
在本法中,處以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罰鍰的行為,通常涉及較嚴重的執業秩序維護。例如 (A) 未經核准登記即擅自設立牙體技術所、(B) 非牙體技術所卻冒用名稱,或是 (C) 牙體技術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Confidentiality)。這些違規行為對公共衛生秩序或個人隱私(Privacy)的潛在損害較大,因此被列入較高的罰則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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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要罰那麼多錢喔
牙體技術師法罰則
💡 區分牙體技術師法中 3-15 萬與 1-5 萬罰鍰之違規行為。
| 比較維度 | 高額罰鍰 (3-15萬) | VS | 低額罰鍰 (1-5萬) |
|---|---|---|---|
| 行為性質 | 涉及倫理、名分、設立資格 | — | 行政登記事項、公會義務 |
| 代表行為 | 洩漏秘密、冒用牙體所名稱 | — | 未加入公會即執業 |
| 設立與登記 | 未經核准擅自設立牙體所 | — | 停業、復業、遷移未報備 |
| 執照管理 | 租借執照給他人使用 | — | 執業執照更新逾期 |
💬重大資格與倫理違規罰鍰較重;行政報備與入會義務罰鍰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