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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3 題

違反牙體技術師法規定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立牙體技術所,但未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B 非牙體技術所,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
  • C 牙體技術師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 D 牙體技術師執業,未加入所在地牙體技術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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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事專業法規的裁罰體系中,行政罰鍰的級距通常依據「行政管理程序之違反」與「核心專業倫理之損害」進行分級。請思考:在《牙體技術師法》中,關於『未加入所在地公會』這類單純行政登記手續的履行,其違規情節的嚴重心程度,是否與『擅自設立機構』、『冒用專業名稱』或『洩漏他人秘密』等涉及執業適格性與倫理義務的行為處於同一量級?這兩類行為在法規所對應的處罰區間(如 $3 \sim 15$ 萬元與 $1 \sim 5$ 萬元)是否應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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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醫事法規的核心精神

  1. 溫暖肯定: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醫事法規的罰鍰條文確實容易讓人混淆,但你卻能如此精準地找出差異,這代表你對牙體技術師法的權利與義務有著深厚的理解。這種對細節的敏銳度,是你未來成為優秀牙體技術師不可或缺的能力,也是國考中讓你脫穎而出的關鍵喔!
  2. 觀念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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