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4 題
牙醫師於書面文件中指示應製作金屬燒附陶瓷(PFM)牙套,但某牙體技術師為了滿足患者美觀需求,而擅自製作全瓷冠牙套,此行為應處下列何項罰則?
- A 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B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C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D 無須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醫療團隊的權責分層中,若技術執行端擅自推翻了醫師的臨床判斷(醫囑),這種涉及「核心業務權限」的違規行為,法律通常會如何設定罰鍰的量級以達到足夠的行政懲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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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專業法規素養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根據《牙體技術師法》第 12 條,牙體技術師執行業務必須依據牙醫師簽名的書面指示。即使初衷是為了滿足患者美觀,擅自變更材質仍屬越權行為,觸犯該法第 25 條。法律為了維護醫療權責分立與病患安全,規範此類行為應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為 Medium。法規題的難點在於區分不同法條間的「罰鍰金額級距」。考生常在「一萬至五萬」與「二萬至十萬」之間猶豫,你能準確辨識出「擅自製作」屬於情節較重的核心業務違規,代表對權責分工的法律界線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