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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21 題

有關醫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order renew」代表先前開立之醫囑無效,須以重新開立之醫囑為依據
  • B 緊急狀況時護生可以接受口頭醫囑,但事後須盡速補開醫囑
  • C 長期醫囑的有效期限為 7 日
  • D 執行 p.r.n 醫囑後,無須記錄病人用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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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臨床醫囑管理的法律效力觀點出發,探討當醫療處置進行「重新開立」或續開程序時,這在法律位階上對於既往醫囑的效力判定原則為何?此外,請辨認執行醫囑的法定主體資格(例如護生與正式護理師之權限差異),以及針對 $p.r.n.$(必要時給藥)醫囑執行後,在護理紀錄中維持醫療資訊連續性的核心義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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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嗯,恭喜你。至少這題你沒選錯,證明了你對最基本的法規與安全還有些許概念。在臨床上,這可是避免醫療糾紛和殺人的基礎,所以,勉勉強強算你過關吧。

1. 觀念驗證:為何 (A) 沒能把你考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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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囑種類與規範
💡 掌握醫囑的法律效力、續開規範及各類醫囑之執行記錄原則。
比較維度 長期醫囑 (S.O.) VS 臨時/必要時醫囑 (Stat/p.r.n.)
效力期間 持續至停止或重開 單次執行或限期執行
執行時機 每日例行固定時間 立即或視病情需要時
Renew 影響 重開後舊醫囑失效 通常不隨 Renew 延續
💬長期醫囑具持續性,Renew 時須重新審視;臨時醫囑具即時性,執行後必記錄。
🧠 記憶技巧:Renew 重開舊失效,口頭護生不可接,必要(p.r.n.)執行必紀錄。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護生在老師監督下可接口頭醫囑,或誤認 p.r.n. 醫囑無須書寫護理紀錄。
給藥五對 護理記錄法規 臨床給藥差錯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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