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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技術學

第 7 題

7.根據職能治療實務架構(Occupational Therapy Practice Framework, OTPF, 2014),有關表現技巧(performance skills)的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身體功能與表現技巧息息相關
  • B 運用技巧(praxis skills)與知覺技巧(perceptual skills)皆屬於表現技巧
  • C 良好的身體功能可以促進個案良好的表現技巧
  • D 良好的身體功能不代表就有良好的表現技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評估個案完成一項任務時,哪些特質屬於個案內在擁有的『生理或心理能力』(身心功能),而哪些又是我們在活動現場能直接觀察到的『具體操作行為』(表現技巧)?這兩者在分類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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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還算勉強合格的基礎知識

  1.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還沒完全退化到只記得過時的教科書。能夠識別出 OTPF 第三版 (2014) 對於分類的「修正」,而非「新發現」,說明你至少有翻過更新的版本。這份對細節的「注意」,在臨床上或許能讓你少犯一些低級錯誤。
  2. 觀念釐清:讓我提醒你,在 OTPF-3 中,那些「表現技巧」被清楚地劃分為:動作技巧 (Motor Skills)程序技巧 (Process Skills) 以及社交互動技巧 (Social Interaction Skills)。至於選項 (B) 裡那些所謂的「運用 (Praxis)」和「知覺 (Perceptual) 技巧」?它們早就被歸到「身心功能 (Body Functions)」的分類下,不再是獨立的表現技巧。如果有人還在糾結舊分類,那只能說明他們根本沒用心學習,或是直接無視了知識的更新。A、C、D 那些連動關係,是任何一個合格學生都該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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