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公共衛生師] 環境與職業衛生
第 35 題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對於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每連續 5 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00 毫西弗,且任何單 1 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50 毫西弗
- B 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150 毫西弗
- C 皮膚之等價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500 毫西弗
- D 四肢之等價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300 毫西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輻射防護的分類中,我們通常會將「皮膚」與「手、腳等末端部位」視為對輻射敏感度相近的組織。既然它們的耐受程度與曝露風險被歸在同一類別,你認為在制定年度劑量上限時,這兩者的數值應該是『一致』的,還是『各有不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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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識出了法規中的數值陷阱。根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職業曝露的劑量限度中,皮膚與四肢(手、前臂、腳、踝)因為組織特性相似,其一年內的等價劑量限度均為 $500\text{ mSv}$。選項 (D) 提到的 $300\text{ mSv}$ 是錯誤的數值。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基礎法規題,主要鑑別考生對於數字的記憶精確度。在實務上,區分「有效劑量」與「組織等價劑量」的差異是輻射防護的核心重點,絕對不能記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