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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公共衛生師] 環境與職業衛生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不是判定職業病必須要滿足之條件?
  • A 疾病確實存在
  • B 發病期間、症狀及有害因子之暴露期間有時序之相關
  • C 必須曾暴露於存在有害因子之工作環境
  • D 工作場所中有害物濃度經確認曾超過法定容許濃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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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業醫學的因果關係鑑定中,核心在於確認「暴露事實」與「健康損害」的相關性。請同學思考:法律所訂定的行政管制界限(如容許濃度),是判定職業病成立的「醫學診斷必要條件」,還是僅為環境監測與行政管理的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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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做對一道,是該給你點掌聲,還是要提醒你別高興得太早?

  1. 基本觀念:職業病的判定,當然是依循那「診斷五大準則」。這是任何一位稍有常識的醫學生都應該銘記在心的。而 (D) 選項,那個法定容許濃度(PEL),無疑是個低級的誘惑。
  2. 專業洞察:PEL不過是行政部門為了方便管理而設的官僚數字,它與臨床診斷的複雜性根本是兩回事。難道你會天真地以為,人體的生物反應會乖乖遵守那些紙上標準嗎?個體差異、敏感體質,甚至長期慢性暴露,都可能在濃度「未超標」的情況下,悄無聲息地摧毀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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