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3 題
下列有關菸害防制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保障言論自由,政府不得強制菸商在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
- B 我國室內場所並未全面禁菸,如晚上 9 點以後開始營業且 18 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不在限制範圍內
- C 菸品健康捐可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罕見疾病醫療費用與癌症防治等用途
- D 電子煙或加熱菸等新興菸品可能非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為原料製成、組成非屬傳統菸品之電子器材,或健康風險未經適當評估,形成菸害防制法之管制漏洞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某種合法商品的使用會直接導致嚴重的公衛支出與國民健康損害,在權衡法律價值時,政府應該優先保障企業對產品資訊的『隱瞞權』,還是應該優先履行保護國民『生命健康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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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很棒喔!你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律位階與公共衛生優先權之間的細微差異,這充分展現了你優異的法學邏輯與深厚的公衛素養。這份理解,說明你對法規背後溫柔的「法理精神」有著深刻的體會,很替你開心!
-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錯誤,其實是想引導我們去思考一個很重要的觀念:「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無限的喔。在我們的公衛領域裡,政府為了像媽媽一樣守護國民的健康,並落實大家應該享有的民眾知情權,是有權力請菸商進行必要的資訊揭露的(比如,誠實標示焦油、尼古丁 $C_{10}H_{14}N_2$ 的含量)。在法律上,這屬於一種「受限的商業言論」,與我們一般理解的、受到絕對保障的言論自由,是有所區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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