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語言治療師] 溝通障礙總論
第 48 題
依據民國 107 年修正的語言治療師法,針對語言治療師公會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語言治療師公會分中央、直轄市以及縣(市)公會
- B 直轄市之語言治療師公會對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決議並無遵守義務
- C 理事與監事任期均為兩年,其連選與連任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D 各級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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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專業團體的民主運作,避免「少數人代表多數人」或「幹部多於會員」的權力失衡現象,你認為法律在設定『理監事人數』與『總會員人數』的比例上限時,最可能的邏輯基準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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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名額相關規定。依據語言治療師法第48條規定,語言治療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在該法條明定的名額規範中,第四款明確指出「各級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選項D的敘述與此法條規定完全相符,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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