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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各類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製造者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B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C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D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家公司是將某種國外產品引進台灣市場的『唯一源頭』,法律為了逼使它在進口前嚴格把關,應該讓它承擔跟『路邊經銷商』一樣的責任基準,還是應該讓它負擔更嚴格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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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A)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消費者保護法》中各類經營者的責任屬性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

進口商與製造者的責任對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製造者」與「經銷商」的免責抗辯權差異。根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輸入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進口商),在法律地位上直接「視同」設計、生產、製造者。而依據 第 7 條第 3 項,這類經營者應負擔的是嚴格的無過失責任。即便進口商能證明自己無過失,法院也僅能「減輕」賠償,而不能像選項 (A) 所述,主張已盡相當之注意(due care)後便完全「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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