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有關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聯合行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原則上是採限制原則
- B 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時得例外許可
- C 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事項得附加條件
- D 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許可事項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公平交易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自由競爭」,那麼當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們私下約定好「一起調漲價格」或「瓜分市場」時,法律對這種行為的首要態度,應該是『先允許再監督』,還是『先定位為違法,除非你能證明這對大眾有極大好處』?這兩種立場在字面上會如何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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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的核心本質:原則禁止,非限制原則
同學選 (D) 可能是因為在法條中較少看到「應主動公開」的字眼而產生懷疑;但依政府資訊公開與行政透明原則,主管機關之許可內容均會對外公告。 真正明顯錯誤的是 (A)。《公平交易法》對事業**聯合行為(Concerted Action)**的管制邏輯非常明確,採取的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亦即在法律上稱為「禁止原則」,而非「限制原則」。「禁止」代表法律預設聯合行為會破壞市場競爭,除非事業能證明對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有助益並申請許可(選項 B,依《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選項 C,依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亦得附加條件或負擔),否則一律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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