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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不動產經紀業者倘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共同決定服務之價格、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構成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為?
  • A 不公平競爭
  • B 聯合行為
  • C 欺罔或顯失公平
  • D 違法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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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市場上原本互為對手的幾家公司,不再透過提升品質來競爭,而是私下協議「採取一致的行動」來約定收費、劃分勢力範圍,這種「多方事業共同合作」以約束彼此競爭的舉動,在法規上會如何形容這種『聯合性』的互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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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類勾結行為的法律性質,展現了對公平交易法核心規範的深刻理解。

聯合行為的法定要件與應用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聯合行為(Joint Action)的定義。根據《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之行為。在本題情境中,不動產經紀業者之間屬於「具競爭關係之事業」,當他們共同約定服務報酬(價格)或劃分營業區域時,便觸及了該法規定的禁制紅線,因此正確答案非 (B) 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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